土地闲置满2年 拟无偿收回 土地闲置满2年 拟无偿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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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动工开发建设,土地闲置满2年的,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昨天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草案”),并公开征求意见,拟立法打击开发商囤地。
所谓闲置土地,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,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超过约定、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。
构成闲置土地的,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《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》,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。
土地使用者在接到《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》后,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。
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,或是未提出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证明材料,国土部门将认定其为闲置土地。
草案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,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,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: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,改变土地用途,安排临时使用,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置换土地。
修订草案还规定,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,土地闲置满1年的,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%征缴土地闲置费。
未动工开发建设,土地闲置满2年的,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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